【政策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报审核及资金发放流程

发布时间:2024-03-21 17:21 信息来源:舒城县河棚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结合我省实施民生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
.本人申报; 
2
.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
.县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
.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
.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在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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