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
各地在申报示范建设项目时,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二)合作经济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三)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四)合作经济组织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五)合作经济组织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相应基地认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等;获得的省、市级示范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文件。
合作经济组织有成员入股的,还应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
省里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地申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并据此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