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棚镇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9 15:49 信息来源:舒城县河棚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中央财政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退耕农户给予的现金补助,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125元。

第四条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五条 兑付方式: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4月份,要求各自然村自查2002-2005年实施的退耕地造林,并提供退耕农户名单、退耕地保存面积等情况的资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行政村提供的退耕还林资料、将组织林业、财政、水利等有关单位人员,对各行政村辖区内退耕地造林保存情况开展到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验收时分别登记退耕还林到户花名册、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补助资金兑现清册,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每个退耕农户的补助标准、面积、金额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九条经 过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林业站人员签字、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生效,由林业站于9月底前将核定的补助面积报送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县林业局报送的核查验收结果,并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后,通过县财政专户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及时落实到退耕农户。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对符合检查验收标准的,完成管护任务的退耕农户,全额兑现退耕还林后续政策资金。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地块,坚决不纳入资金兑现范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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