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本镇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考核于本年年底或下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评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评议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评议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评议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以及先进个人,予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