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疏堵结合、联合执法”原则,实行砂石资源开采有序化、经营合法化、管理制度化的模式,实现开采、经营、管理三权分离。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开采砂石资源,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违法行为,规范砂石开采秩序,保护矿山、河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本方案所称砂石是指河砂、水库砂、卵石、其他砂石、山石、项目建设(含矿山开采)中产生的砂石料及其加工产品等。县域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按本方案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砂石资源经营管理。
推行砂石等矿产资源国有化经营,原出让的合法矿山石料经营方式保持不变,新开发的矿山石料加工同黄砂开采统一由县交投公司集中行使砂石开采经营权,县砂石公司受县交投公司委托具体负责砂石经营。成立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砂石经营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1.依法实行砂石开采许可制度。县交投公司、县砂石公司根据县内需求制定年度开采计划和开采总量,报县政府审定。县交投公司依据县政府审定的砂石资源年度开采计划和开采总量向县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申请采砂(矿)许可权,依法取得采砂(矿)许可证。县砂石公司按照批准的开采量、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时限等规定实施砂石开采。
2.实行砂石资源县政府统一价格,统一供应。为稳定砂石市场价格,保障县重点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由县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参照周边市场价格,统一砂石价格,所采砂石优先保障县重点工程和各乡镇民生工程建设需求。
3.维护砂石经营秩序,加强砂石经营监督管理。县砂石公司须服从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确定砂石开采、运输等劳务公司,严格将各个砂石开采点获批的开采量分配至月度、季度、年度进行开采量控制,严格遵守开采时段的管理规定,建立开采、运输台账,安装智慧化收费系统。开采中服从县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的管理。
4.做好资金管理与结算工作。砂石资源经营性收入全额上缴县交投专户管理,先上缴、后返还。县砂石公司每月将砂石开采点实际开采量汇总,按月结算业务。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县砂石公司、各乡镇分别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结算各自的工作经费(管理结算细则另行制定)。
(二)砂石管理执法保障及长效机制。
1.成立领导机构。调整舒城县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砂石资源管理日常工作。
2.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县政府办牵头,分别从县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各乡镇成立砂石管理巡查队,由乡镇政府牵头组建,队长由乡镇分管自然资源或水利的负责同志担任,巡查人员从乡镇公安派出所、水利站、国土所等部门抽调。
3.严格考核奖惩。全县砂石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对乡镇实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四、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对合法矿山企业依法加强管理;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矿山和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等违法行为。负责制定开采后治理方案,指导乡镇开展复垦复绿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依法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等违法案件。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及时办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交管大队加强巡查,从严查处运输砂石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国有公司采砂经营收益及使用的审查管理监督,保障砂石管理工作经费。
县交通局:负责查处非法装运砂石车辆及超载超限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砂石资源行为、哄抬物价,规范砂石经营市场。
县林业局:负责涉砂石项目的林地审批、林木林地的日常监管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
县城管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城区道路砂石运输抛洒滴漏等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砂石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环保监管,做好对矿山粉尘、扬尘、噪音和河道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县督查考核室:负责对砂石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县融媒体中心(县广电台):负责对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氛围,及时报道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
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县砂石管理工作,对全县砂石开采、经营加强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砂石开采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组织开展砂石管理联合执法行动。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输送控制,严禁为非法开采、加工、砂石资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接电。
县交投公司、县砂石公司:县交投公司集中行使砂石开采经营权,县砂石公司受县交投公司委托具体负责砂石经营。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砂石资源管理中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砂石资源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辖区内砂石资源管理开展巡查督查,责任落实到村,形成监管网络。对群众举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现场处理,并立即报告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处理。同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关停取缔的非法石材石料加工企业的设备拆除、场地清理、复垦复绿及安全隐患消除,调解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采区秩序稳定,承担河道内树木及青苗处置的主体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含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以下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监管。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砂石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把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确保砂石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二)强化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加工、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确保实效。
(三)加强督查,严肃执纪问责。县委、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各乡镇、有关部门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发现问题不制止、不配合、不采取措施的,将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提交县纪委监委依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