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补贴对象
我市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补贴原则
坚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坚持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
(三)补贴标准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持证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五)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核。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乡镇及县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补贴对象实行定期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乡镇(街道)建一户一档,包括困难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电子档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花名册。县级保留电子档案和纸质花名册。省、市、县三级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所辖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县区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市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六)资金管理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级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县级残联、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七)监督审查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确定、补贴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级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2016年,为全市6658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补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各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2016年,为416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24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照我市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级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我市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市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各县区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康复训练。
(3)项目儿童原则上在本市境内经市残联批准的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康复训练,本市境内定点康复机构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或项目儿童随监护人在外市长期生活的,县区残联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外市定点机构(转介到外市的机构,应是中国残联“七彩梦行动计划”或省级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目前正在外市定点机构训练或自行申请至外市定点机构训练的,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可认定为户籍所在地任务。
(4)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市残联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6)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7)今年启用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基层申报审批过程中继续填写各类纸质文档,同时将项目人员信息录入至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中。
(8)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提高项目补助标准或扩大服务对象。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的通知》(皖残联〔2014〕52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1.2016年度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任务分配表
2.2016年度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配表
3.2016年度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
4.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5.省民生工程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6.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7.康复安置协议样本
附件1
2016年度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任务分配表
地 区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小计 |
霍邱县 |
4242 |
7677 |
1004 |
0 |
12923 |
金寨县 |
919 |
4935 |
883 |
448 |
7185 |
霍山县 |
1177 |
2103 |
537 |
56 |
3873 |
舒城县 |
2504 |
5787 |
961 |
773 |
10025 |
金安区 |
1323 |
4889 |
755 |
163 |
7130 |
裕安区 |
2801 |
4674 |
1436 |
180 |
9091 |
叶集区 |
479 |
1116 |
227 |
32 |
1854 |
开发区 |
71 |
186 |
31 |
55 |
343 |
合计 |
13516 |
31367 |
5834 |
1707 |
52424 |
附件2
2016年度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配表
地区 |
补助任务(人) |
霍邱县 |
1951 |
金寨县 |
775 |
霍山县 |
419 |
舒城县 |
1152 |
金安区 |
965 |
裕安区 |
1164 |
叶集区 |
189 |
开发区 |
43 |
合计 |
6658 |
附件3
2016年度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
单位:人
地 区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装配假肢 矫形器 |
辅助器具 适 配 |
合计 |
霍邱县 |
122 |
19 |
17 |
158 |
金寨县 |
48 |
8 |
7 |
63 |
霍山县 |
26 |
4 |
4 |
34 |
舒城县 |
72 |
11 |
10 |
93 |
金安区 |
60 |
10 |
8 |
78 |
裕安区 |
73 |
12 |
10 |
95 |
叶集区 |
12 |
1 |
1 |
14 |
开发区 |
3 |
1 |
1 |
5 |
合计 |
416 |
66 |
58 |
540 |
附件4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 年)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证号 |
|
||
经济状况 |
|
||||||
医保情况 |
|
||||||
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号: |
||||||
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5
省民生工程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附件6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
残疾人证或 身份证号 |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定点机构 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
儿童户籍地 市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训练起止 日 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3-6个月 □6-10个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有效□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专家考核 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家长(或监护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户籍和康复训练所在地市残联各执一份。
附件7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
为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定点机构与受助儿童监护人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点机构职责和义务
二、受助儿童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定点机构负责人签字: 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