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21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根据皖残联〔2013〕1号文件精神,2013年继续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为进一步做好惠残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各县区残联负责组织宣传、摸底筛查,并联合相关部门确认康复定点机构,做好康复对象的安置、转介工作,组织康复效果评估,建立完整的救助档案;各级卫生部门会同残联项目定点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医疗保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以及使用监管;各级民政支持残联、卫生等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摸底筛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加强教育系统内定点机构能力建设,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康复后随班就读的衔接;各级公安部门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增加经费投入,扩大服务对象。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一)目标任务 
2013年,为六安市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免费复明手术1030例,比照上年任务分配。 
(二)救助对象 
全市城乡贫困白内障患者。 
救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材料。 
(三)资金管理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103万元,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150元由省残联统一组织采购手术耗材;850元用于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各地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流动眼科手术车“复明22号”复明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医秘〔2012〕481号)精神,“复明22号”参与协助我市完成手术任务;参与方式由承担“复明22号”任务的省第二人民医院与我市(县区)卫生部门或手术定点医院协商,并根据实施手术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手术资金分配。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一)目标任务 
2013年,为全市7018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每人提供500元的药费补助,任务数比照上年分配。 
(二)年审与审核 
各县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2.低保证或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县级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资金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个人帐户,并注明“精补”。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一)救助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二)目标任务与补助标准 
2013年,为全市870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其中: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助听器项目,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 
2.肢体残疾儿童:为每名肢残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补贴手术费10000元,提供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 
3.脑瘫儿童:为每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 
4.其他:为上述三个补助项目以外参加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每人提供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 
5.辅助器具: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 
1.市财政根据各县区承担的任务数和补贴标准,将资金下拨至各县区残联。其中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等,由中央和省级统一采购下发。 
2.各县区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手术或康复训练。 
本市定点康复机构不能满足本县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外市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目前正在外市定点机构训练的或自行申请至外市定点机构训练的,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可认定为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县区的任务。 
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训练的,均应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后);在训儿童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回户籍所在地残联申领康复训练经费,或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直接将补贴经费划拨至定点机构。 
3.各类在训儿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执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收取救助对象任何训练费用;在定点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5.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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