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舒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7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舒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现将《舒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下发的《舒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舒政办〔201142号)、《关于提高全县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舒政办秘[2011]77号)同时废止。

舒城县民政局                  舒城县财政局

舒城县卫生局           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34

舒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4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二、救助病种 

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晚期血吸虫病等。

三、救助标准

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三无”对象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3、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60%比例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在患有规定病种时,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5001500元救助;在13万元的,给予15002500元救助;在35万元的,给予25003500元救助;超过5万元的,给予35005000元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4、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如白血病、尿毒症、艾滋病、器官移植等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统筹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60%。救助封顶线 5000元。

5、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四、救助方式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参保。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三)实施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个季度及时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二)城市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县外住院的各类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原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加强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原件、出院小结、个人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等相关凭证齐全。

六、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各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434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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