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省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推广与服务顺利开展,根据《农业部财政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畜禽标准化养殖等财政支农项目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财政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1440号)精神,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556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四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财〔2015〕8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依托省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平台和全供应链的产业化联合体,大力发展专用粮食品种,加快推广绿色增产技术模式,加大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稳妥推进农业补贴政策“三补合一”试点,探索构建粮食产品生态圈、粮食企业生态圈和粮食产业生态圈三位一体的生态粮食产业化发展模式,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带动粮食生产质量安全水平和效益提升。
二、实施内容
1.补助方向。按照“有利于发展生态粮食产业化、有利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专用粮食增产增效”的原则,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农业补贴政策“三补合一”试点和绿色增产“三个一百”创建示范区域内,水稻、小麦、玉米等三大粮食作物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推广与服务。
2.补助对象。一是参与创建省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行动“三个一百”(示范片、示范村、示范家庭农场)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新型经营主体。二是泗县和承担农业补贴政策“三补合一”试点任务的临泉县、埇桥区、怀远县、凤阳县、金寨县、广德县等6个县的新型经营主体。
3.补助环节与方式。主要用于3个方面关键环节的补助:
一是改进施肥方式与新型肥料推广补助。结合高效节水灌溉,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灌施肥等技术;大力推进化肥机械深施、机械追肥、种肥同播等技术;示范推广缓控释肥料、水溶性肥料、液体肥料、叶面肥、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等高效新型肥料。
二是绿色农药与新型植保机械推广补助。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绿色防控诱杀药械,推广种子包衣(药剂拌种)和药肥一体化技术等;示范推广灯诱、性诱、色诱、食诱“四诱”和植物免疫诱抗技术、喷雾助剂辅助技术、静电喷雾技术等,减少生产农药用量;大力推广新型植保机械,水稻重点推广中小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和手推式多喷头施药机械,小麦、玉米重点推广大中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等。
三是资源循环利用与生态种植模式推广补助。大力推广农牧结合、粮经(水旱)轮作、间作套种、稻田养鱼(虾、蟹)、稻鸭共育等新型种养模式,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田头窖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各地要围绕农业补贴政策“三补合一”试点和粮食绿色增产“三个一百”示范创建,重点聚焦关键环节中1-2项技术推广进行补助,但不能采取直接发放补贴和良种物化补贴方式。
三、资金管理
今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资金7000万元,省里全部切块分配资金到县。各项目县要围绕粮食绿色攻关平台建设,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要按照改进施肥方式与新型肥料推广、绿色农药与新型植保机械推广、资源循环利用与生态种植模式推广等3个重点支持关键环节,确定补助对象,制定具体的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对同一主体实施的同一项目,一律不交叉重复进行补助。各地最终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支持环节和补助资金标准等须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省里将对备案项目组织随机抽查。各项目县要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四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项目“四制”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保障措施
1.强化协调配合。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是农业补贴政策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指导服务等工作。
2.强化项目公示。项目实行县级公示制,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拟立项的补助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强化指导服务。各项目县农业部门要切实强化对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创建和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落实农技人员包保制度,每一个示范片、示范村和示范场都要有农技人员负责全程服务,加大对项目实施主体的技术服务力度,提高项目实施水平。
4.强化纪律责任。县级是农业补贴政策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责任主体。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支农项目和涉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最终确定项目实施新型经营主体为资金补助对象前,需到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复查)、服务等为名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套(骗)取资金的新型经营主体,追回项目资金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承担涉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