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流程
1.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审查并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建房方案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并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