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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百神庙镇乡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8 16:55 信息来源:百神庙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使用宅基地:
(一)、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含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五)、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六)、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
(七)、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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