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舒城养老保险补助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09 16:12 信息来源:百神庙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省政府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十六条 县政府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县财政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目前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60元,县政府根据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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