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围绕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科学规划、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结合各县(区)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以及美好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补。
第五条 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在适当考虑山区、丘岗、平原县(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差异等因素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奖补政策。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指标形式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
县(区)财政安排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同级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及时合理分配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美好乡村专项资金使用,由县(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市批准的年度中心村建设计划任务,及时提出具体使用安排方案,报县(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按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实施。
第七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与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与实施监督。
第八条 美好乡村专项资金报账按照《六安市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财农发〔2013〕315号)执行,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