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向百神庙镇党政办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时间:2021年4月5日—2021年5月5日
联系电话:0564-8083801
草案解读:
一、制作背景
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属地责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作意义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属地责任。
三、起草过程
结合我镇实际,对标对表,精准发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补齐工作短板,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方案。
四、工作目标
在全镇范围内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属地责任。
五、主要内容
1、落实部门责任
(一)农业农村部门责任。
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经审查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相关要求。经审核认定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查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及时提交镇长办公会议审批,经镇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自然资源部门责任。
国土所负责本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对农宅用地申请审查通过的,及时提交国土所,由国土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审查合格并经过镇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村(居)委会责任。
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村(居)委会负责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审查通过的,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2、规范审批程序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农办[2020]32号)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舒政办秘〔2020〕4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属地责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部门责任
(一)农业农村部门责任。
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经审查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相关要求。经审核认定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查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及时提交镇长办公会议审批,经镇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自然资源部门责任。
国土所负责本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对农宅用地申请审查通过的,及时提交国土所,由国土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审查合格并经过镇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村(居)委会责任。
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村(居)委会负责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审查通过的,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三)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强化监管执法
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镇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国土所、规划所、村委会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镇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国土所等部门联合村委会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镇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国土所、村委会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严肃工作纪律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村、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