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办〔2023〕36号
各村(居)、镇直各有关单位、镇液化气站:
根据舒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统一部署以及《舒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舒安办〔2023〕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百神庙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百神庙镇党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百神庙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关于燃气安全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燃气事故教训,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紧盯燃气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强化餐饮行业等用户用气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秩序,健全燃气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三、全面压实安全责任
(一)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城镇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镇党委政府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研究部署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组,建立用气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机制,督促辖区内用气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使用自查活动,安排专人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对辖区内的社区、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开展用气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场所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社区居民区是否存在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否有“黑气点”、“黑气贩”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并协助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在辖区内的整治督查工作。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镇直各有关单位(应急所、食安办、经发办、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舒政办〔2022〕38号)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燃气经营、充装、运输、应急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推动燃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镇直各有关单位在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常态化工作中。
1.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并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负责收集汇总排查整改情况材料。
2.食安办:组织指导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派出所:组织治安、交警负责做好接警处警工作,配合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对非法经营、非法充装、非法运输、非法使用燃气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燃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进行处罚。
教育、民政、卫生院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宾馆酒店、学校、福利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燃气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检巡查、隐患治理、应急反恐、宣传培训等安全措施,配齐安全技术力量,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快推动新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科技保障能力;要落实安全供气责任,加强对安全用气的检查、指导和服务,消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用户安全使用责任。用气单位负责人和用气人是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人。用气单位要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购买合格燃气燃烧器具、配件并自觉维护、更新;要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整改,对燃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于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指出的违法用气行为要及时整改。用气人要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掌握安全用气常识和处置技能,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镇党委政府将定期组织镇直各有关单位指导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排查工作,对排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实行清单式管理;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重点排查整治餐饮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带有联动装置的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重点整治餐饮场所液化气与甲醇在同一空间使用的违规行为。
(二)全面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镇食安办联合镇应急所组织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强化液化气站违规充装和“黑气瓶”整治,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
(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镇食安办组织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五、进度安排
从2023年7月初至2023年10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7月15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时限,细化举措,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3年7月25日前)。镇党委政府将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小贩、燃气器具等4个方面开展摸底排查,制定问题清单、标准清单、时限清单和责任清单,重点摸底排查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软管、减压阀、灶具是否符合要求,辖区内是否有“黑气点”、“黑气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整治攻坚(2023年7月26日至9月底)。镇党委政府将督促镇直各有关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燃气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及整改要求,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动态更新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确保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3年10月底前)。认真总结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建立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镇食安办牵头组织、镇直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百神庙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
(二)加强执法监督。镇党委政府将严格规范要求镇直各有关单位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尤其是要加大重点领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和人员密集场所检查频次、力度。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附件:
1.舒城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3.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规定
附件1:
百神庙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蒋 俊 政协工委主任
副组长:刁 少 党委委员
成 员:张子东 应急所所长
李 军 经发办主任
梁锦涛 食安办干事
叶道岭 应急所干事
黄国良 中心校校长
陈 勇 卫生院院长
附件2: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企业应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配送服务网络,公开配送服务热线。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标明充装单位和电话的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计量误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检测、维护、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连接管、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建档登记,应当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在气瓶登记、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消费等各环节,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气瓶流转信息,实现气瓶信息全流程可追溯。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规定,非机动车辆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随车配备干粉灭火器,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七、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人员应掌握燃气基本常识和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过相关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八、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与配送服务人员应遵守《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T 3825-2021)及其他相应规范要求。
九、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瓶装燃气泄漏时,应提示用户采取常规措施,同时及时赶到现场处置。
(备注:以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摘编于安徽省地方标准《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附件3:
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规定
一、安全管理
1.1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1.2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1.3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1.4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室内燃气管道
2.1管道表面应无龟裂、剥落等重大锈蚀情况,管卡应牢固。
2.2管道应无擅自改动,未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2.3燃气管道选用的材质和安装应符合GB 50028中 10.2和CJJ 94中4.3的有关规定。
2.4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管道,应符合GB/T 26002中
有关规定。
三、阀门
3.1室内燃气管道在燃气表前、燃气器具前应设置阀门,优先采用球阀。
3.2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用阀门的手柄开关应自如。
3.3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场所等非居民用户的燃气管道上应使用紧急自动切断阀。
3.4紧急自动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 前端应设手动切断阀。
四、燃气计量表
4.1燃气计量表宜明设,确保通风良好。
4.2燃气计量表高位设置时,应与燃气灶具错位安装,不得安装在灶具正上方;燃气计量表与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3m;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 1.4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装饰后地面不得小于 0.1m。
4.3燃气计量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且外观无损伤,涂层应完好。
4.4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安装应符合GB 50028中10.3.2和 CJJ 94的规定。
五、燃气器具
5.1燃气器具铭牌上标注的燃气类别应与使用的燃气一致。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年限已满的燃气器具。
5.2同一用气场所不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
5.3大锅灶、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5.4燃气器具使用时室内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燃烧产生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六、燃气器具连接
6.1燃气器具连接管应符合GB 50494、GB 50028、CJJ 94、CJ/T 197、CJ/T 490和CJ/T 491中相应的规定。
6.2燃气器具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或橡胶复合软管(天然气器具应当使用专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橡胶复合软管不超过18个月应更换一次。
6.3燃气器具连接软管应无变硬或龟裂损坏,插入式连接时应有防脱落措施。
6.4燃气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 2 米,中间不得有接头,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
6.5瓶装液化石油气商业餐饮用户存在多个用气点时,宜采用硬管连接。
七、液化石油气钢瓶
7.1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住宅内。
7.2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保持直立使用,与燃气器具的净距不应小于 0.5m。
7.3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且室温不应高于 45℃。
7.4商业餐饮场所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总重量超过 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6瓶以上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专用瓶组间或瓶库,且严禁与燃气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
7.5对瓶组间和瓶库检查应符合GB 51142中第7章的有关规定。
八、调压器
8.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壳体外观应无明显缺陷。
8.2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结构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止改变调压器设定状态的可靠措施。
8.3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用户使用的调压器应为固定式调压器。
8.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气口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使用橡胶管插入式连接时,应选择带过流切断装置的调压器。
九、燃气泄漏报警器
9.1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商业餐饮等场所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其中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所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联动,并符合GB 50028的有关规定。
9.2瓶组间或瓶库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9.3燃气泄漏报警器检测的燃气类别应与用气场所供应的燃气一致。
9.4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确保其正常使用。
(备注:以上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规定摘编于安徽省地方标准《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