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4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采取因素计算法分配农村危房
改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分配方案公平、合理。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
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经费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五条  从2011年起,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居住的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我省从2009年起已将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工程,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省及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对国家扶贫开发县和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户均综合补助0.9万元;对一般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户均综合补助0.8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
市、县(区)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整治等项目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拨付和核算各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划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条  县级住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数、危房户数、改造成本、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科学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4月底以前将所辖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等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农户数、危房数、改造成本、当地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商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省及省以上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市、县(区)资金安排情况:主要考核市、县(区)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省以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向市级有关部门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前,应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初步审核意见等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后,应将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资金分配情况、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再次张榜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补助对象科学合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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