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街)、镇直各单位:
为加强镇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土方管理,保障各村(居)发展和建设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建督〔2020〕96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舒政办〔201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镇域内500立方以上建筑施工土方处置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建设或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产生的多余土方。
二、处置原则
建筑施工土方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三、管理程序
(一)镇城管执法中队是建筑施工土方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土方处置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环保办、水利站、公安、交通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土方运输办理处置工作。
(二)建筑施工土方出土消纳管理简易审批程序。
土方消纳属地村(居)在工程开工前5日前,向镇相关部门申报建筑施工土方工程处置申请,上报村民组群众集体研究同意纳土的会议记录,报告土方处置的事由,承接土方工程的施工单位。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水利、环保等部门对土方出土(消纳)场所勘察提出相关意见及要求,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负责对土方消纳场所的用地合法合规性进行核定;水利站对土方消纳场所是否影响水利水系、河长制工作进行核定;环保办对土方消纳工程是否影响符合环保要求进行核定,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
镇城管中队在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水利、环保等部门以及当地村居的初审同意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核,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加盖政府公章(出土消纳许可)。
镇城管中队将出土消纳许可提供给申请土方运输单位,申请土方运输单位将《出土消纳许可》上报所辖县(区)城管部门审批,获得同意后将《土方运输许可决定书》和土质检测合格报告交镇城管中队备案(复印件)。
运输车辆,必须提供土方运输公司资质证书,且车辆必须具备相关土方运输条件(环保车辆)。
土方工程消纳场所在村居要安排专人监管,运输(回填)土方要拍照留存,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单镇城管中队、属地村居确认签字。
(三)运输管理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取得土方消纳许可后,在三日内向镇执法中队提出运输申请,由镇执法中队划定运输路线并核定运输的时间,确保施工区域内的人民生产生活秩序不受影响。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土方,保持市容市貌,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依法办理建筑施工土方处置许可后,可凭证自行运输建筑施工土方,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运输。
运输建筑施工土方的车辆应符合限定载重吨位和防遗撒、防扬尘运输要求。土方准运证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按一车一证核发。未取得建筑施工土方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土方。
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施工土方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土方处置核准决定向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申领建筑施工土方准运证。
建筑施工土方运输单位经营资格审核由县城管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施工土方运输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土方运输及堆放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土方车辆证照不全或未经运输核准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应当随车携带建筑施工土方准运证,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采取全封闭、全覆盖措施,确保车辆整洁,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并按照县城管执法部门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堆放场地进行运输、倾倒。
遇重污染天气,省、市、县启动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二级、一级响应时,在预警发布至解除期间,禁止一切建筑施工土方运输活动。
严禁出让、转借、涂改和仿造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
建筑施工土方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输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可自行运输到指定的场所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土方工程管理规定的,依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