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关于加强桃溪镇2024年长江禁渔和禁捕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长江流域实行全面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压紧压实政治责任,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扎实有效推动落实。打击非法捕捞保持高压态势,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禁捕退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持续深入打赢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攻坚战持久战,强化禁捕管理、维护禁捕秩序将是下一阶段重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的有关规定,需出台《关于加强桃溪镇2024年长江禁渔和禁捕管理的通知》,明确禁捕范围、禁捕时间和禁止类型。
二、关于禁捕时间,我镇有哪些具体规定?
考虑到水生生物保护区的重要性、以及与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的一致性,《通知》规定长江及其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我镇境内的丰乐河、朱槽沟河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施禁渔期制度。
三、《通知》明确的是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与《渔业法》、《刑法》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有何区别?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本《通知》对标农业农村部通告有关禁捕范围、禁捕时间的提法,禁捕范围、禁捕时间等同于禁渔区、禁渔期。
四、关于禁止类型,我镇有哪些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全镇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
五、为什么要禁止销售非法渔获物,具体有哪些规定?
“没有买卖才没有伤害”。因此必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通过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引导消费者文明理性消费,自觉抵制长江“野生鱼”,积极营造“厂家不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有效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
六、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对钓具、钓法有没有全市统一的、具体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规定: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七、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哪些钓具、钓法允许使用,哪些是属于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 ?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规定,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钓具、钓法,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或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八、对垂钓渔获物有何规定?
严格禁止垂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于误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严格禁止对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九、我镇对禁用渔具、渔法有哪些规定?
禁止使用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水獭进行捕捞;限制使用鱼鹰进行捕捞。
十、市民发现有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如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广大市民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可以拨打当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及时进行处置;也可以拨打110(公安)、12316(农业农村)、12315(市场监管)进行投诉举报,转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