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9 16:52 信息来源:舒城县晓天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省农垦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

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效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支 持的项目,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安排符合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求,遵循“规划引领、系统谋划,政府引导、群众参与、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原则,按照“巩固一批、提升一批、盘活一批、另起炉灶一批” 思路,聚焦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联农带农促增收,围绕“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以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以产业富民强村为主线,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基础,重点向乡村延伸布局,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衔接 项目,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防止“撒胡椒面”;不得安排华而不实的景观项目;不得用于土地征收、流转、补偿等费用;不得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承担的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分级分类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县级财政、组织、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省属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市属欠发达国有林场巩 固提升项目库建设管理根据农垦部门、林业部门文件规定执行,由同级农垦部门、林业部门牵头,同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入库项目应充分谋划,符合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保、安全评估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主管部门、规划年度、实施期限、投资概算、联农带农机制、绩效目标设置以及项目入库需要明确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谋划项目要统筹考虑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项目 的比重要求。谋划的产业发展项目要与农业农村紧密相关,深入挖掘利用地方土特产资源,聚焦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做好“粮 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增值大文章,推动县域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谋划的项目支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优先保障到人到户的项目需求,有效带动当地群众就近就地就业增收。

第八条  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下年度项目谋划,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谋划。项目库保持适度规模,做到量力而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县级项目入库遵循“申报、审核、论证、审定”程序:

( 一 ) 申 报

1. 村级提出的申报项目。到村到户项目,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资源禀赋、资金来源、群众需求、产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短板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 研究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在村内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乡镇开展审核。

2. 乡镇提出的申报项目。各村申报的同类项目、乡镇实施 的规模化项目以及需跨村实施的项目,可整合需求、统一谋划、 联村联建,广泛征求相关村、群众意见后,由乡镇提出项目申报, 在乡镇信息公开栏、村内信息公开栏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审核论证。

3. 县级提出的申报项目。县级实施的规模化项目以及需跨乡镇实施的项目,可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征求相关乡镇、村、群众意见后,在县级政府网站、乡镇信息公开栏、 村内信息公开栏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开展审核论证。

( 二 ) 审 核

乡镇负责对村级提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科学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投资 概算、资金来源、联农带农机制、绩效目标设置等。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乡镇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报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 三 ) 论 证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报送的申报项目、县级提出的申报项目组织开展联合审核论证。论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科学性、完整性、可行性,投资概算准确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土地使用、生态环保、安全评估等要素保障情况,联农带农机制、绩效目标设置等。

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拟在已出让土地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有效开展项目风险评估,核查土地使用权与项目资产所有权权属是否一致,防范资产流失和项目失败风险。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项目主管部门论证通过的项目,并商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是否属于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项目以及联农带农机制、绩效目标设置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 的项目,形成拟入库项目清单,在县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

( 四 ) 审 定

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审定并形成审定意见,在县级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同时组织开展项目库录入工作。

第十条  入库项目实行“三公示一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县级公示公告信息保持长期公开。应对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向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报,报送县级领导小组审定,同步在县级和涉及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及时纳入项目库优先实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实施

第十一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县级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制定县级实施方案,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市属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农垦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资金额度,研究提出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县级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县级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每年11 月底前完成。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可以根据年度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适度调整,提前完成土地使用、生态环保、安全评估等前置审核,做好项目开工准备,避免“资金等项目”。

第十三条  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为“一项目一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联农带农、资产权属以及管护责任、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同一项目 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下达到县30日内,县级乡村振兴部门、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实施计划中选择项目,编制实施项目清单,报县级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批复文件下达7日内,在县级政府网站以及项目涉及的乡镇、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县级公告内容为批复文件、项目清单,乡镇公告内容为涉及本乡镇的批复文件、项目清单,村公告内容为涉及本村的批复文件、项目清单。

第十六条  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变更。因客观原因确 需调整变更的,由县级领导小组审定,并向省市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领导小组的审定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 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跨乡镇实施的项目、专业技术强的项目可由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前,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涉及的乡镇、村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调度,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项目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批复下达后超过90日不能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施,由县级领导小组收回资金并重新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招标 采购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对技术要求不高、资金投入不大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采取村民民主议事等简易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级自行组织实施。村干部、村民代表可成立监督小组参与项目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也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管。技术要求不高、资金投入不大的标准以及简易程序由县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聘请。

第二十二条  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根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衔接资金拨付进度,不得在合同中违规提高支付门槛。资金支出严格执行直达管理要求,严禁以拨代支、超进度支出、拖欠项目款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 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省属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市属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从收到验收申请到完成验收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 的一致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建设过程的规范性、项目质量的达标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监控的规范性、目标实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必须严肃纪律、严把质量、严格要求, 验收通过的项目要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要向县级领导小组报告,并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结算决算。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15天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联农带农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确权、移交、登记、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工作。原则上第二年一季度前完成竣工项目确权移交登记等工作,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建立管护运营机制,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县级每年组织开展资产管护运营情况核查,有效保障项目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出现资产闲置浪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需权属清晰、尽量下沉。到村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原则上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跨区域、规模化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尽量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具备条件的需报县级审批确权到项目相关乡镇或县级相关单位,资产获得的收益需明确到村,有效保障村集体经济收入、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收入总体稳定。

第二十九条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论证、审批等资料。

(二)资金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清单和项目实施 方案制定、审批等资料;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工程监理、 实施、验收、结算决算、审计、变更等资料;项目资金投入、拨付、使用、报账等资料;衔接资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公告公示、联农带农机制建设等资料。

(三)项目后续管理。项目后续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资料。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条  在县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经常性实地检查。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入库项目必须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细化到三级指标,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定性描述。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原则上项目开工后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实地开展绩效自评,核准核实项目实际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发挥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虚报、冒领、挪用、截留、骗取、套取、贪污、浪费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之前制定的项目库建设、公告公示、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扶办〔2018〕116号)、《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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