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六安市发布的标准统一执行,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90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水平,经调查和评估会商,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上调为5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上调为3800元/人.年;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