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