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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布时间:2023-03-21 14:08 信息来源:五显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在省内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各提高至少5个百分点。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在提高8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合计提高10个百分点),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提高的百分点保持不变。

    住院医疗费用中政策内可报费用补偿比例表格相应修改如下:

    医疗机构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

    城市三级医疗机构

    被处罚的

    医疗机构

    省外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100元

    ≥300元

    ≥300元

    ≥500元

    起付线×2

    ≥900元

    起付线以上

    报销比例

    80%

    70%

    65%

    60%

    55%

    50%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在表中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二、大病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分段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三、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四、取消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普通指定慢性病病种,将其调整为特殊指定慢性病病种,其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五、门诊统筹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由35%提高到40%;单次补偿最高限额提高到15元。

    六、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由35%提高到40%,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由30%提高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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