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项目资金采用报账制办法。报账制是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扶持项目年度预算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和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报账提款的基本核算单位,依据本制度行使报账制资金的核算管理。并配合移民主管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查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条 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于每年10月底前,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移民主管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第九条 预算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扶持项目,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后调整、实施。县级年度执行中调整的扶持项目不得超过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的5%。跨年度续建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条 扶持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应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向财政部门报账。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是乡(镇)政府、村(社)、移民个人或通过招标、投标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等。县移民主管部门应与扶持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责任人、违约责任以及处罚措施等,并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