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和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2.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3.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接受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现金报账制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年终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7号 2004-7-16)
发表日期:2011-12-15 01:01:33 文章来源:财政部文件 共有 人浏览
2004年7月16日 财农[200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和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2.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3.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接受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现金报账制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年终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发放标准:
各地在申报示范建设项目时,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二)合作经济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三)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四)合作经济组织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五)合作经济组织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相应基地认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等;获得的省、市级示范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文件。
合作经济组织有成员入股的,还应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
省里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地申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并据此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