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要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一)各试点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根据当地试点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二)各试点县待具体实施意见出台、新农保制度正式实施后,对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
(三)试点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农保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反映资金状况;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做好个人账户资金收支核算工作,全面核算反映养老金发放情况,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分配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公式:
中央财政当年结算资金 |
|
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 |
|
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
|
当年预拨资金 |
|
上年不足(结余) |
= |
× |
- |
+(-) |
|||||
|
|
|
|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根据委托监督部门等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报告,按照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当年省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省级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增(减)上年指标不足(结余)后下达省级结算资金,同时拨付中央结算资金。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公式:
省级财政当年结算资金 |
|
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缴费人数 |
|
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
|
当年预拨资金 |
|
上年不足(结余)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