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1 14:08 信息来源:舒城县五显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分配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六安市发布的标准统一执行,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90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水平,经调查和评估会商,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上调为5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上调为3800元/人.年;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布执行。

 

 

申请认定形式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授权书、承诺书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