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办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垦、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垦局、省林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垦局、省林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省扶贫办。
第十七条 省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和省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资金计划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10日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各县(市、区)扶贫、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扶贫开发政策和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报省扶贫、残联等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省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门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县(市、区)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分配标准:根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