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政策和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1 12:32 信息来源:舒城县五显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政策依据:《舒城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舒残联﹝2023﹞17号)

补助标准:1.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时段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补助标准中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县级提标为减轻残疾儿童家长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经县政府同意,对在本县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的具有我县户籍的残疾儿童,年度内康复时间满10个月的,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县残联于12月底通过财政一卡通一次性打卡发放。

2.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 元,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3.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适配,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市残联〔2021〕19号)文件精神,以补贴的方式做好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申请享受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申请适配补贴一例假肢或一套(双)矫形器,其中,申请假肢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申请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申请享受肢体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元(辅具不超过3件)。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141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21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分为全时段康复训练和预约单训,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补助标准中含家长生活补贴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县级提标:为减轻残疾儿童家长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经县政府同意,对在本县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的具有我县户籍的残疾儿童,年度内康复时间满10个月的,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县残联于12月底通过财政一卡通一次性打卡发放。

2.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 元,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3.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适配,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市残联〔2021〕19号)文件精神,以补贴的方式做好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工作。

申请享受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申请适配补贴一例假肢或一套(双)矫形器,其中,申请假肢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申请矫形器适配补贴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申请享受肢体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残疾儿童,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元(辅具不超过3件)。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县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资金拨付应当依据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生活补贴资金由县残联分别于7月底、12月底通过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监护人银行账户,每次根据实际训练月数发放补贴资金。

(四)项目管理

1.选择在外省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所选择的康复机构必须是在中国残联备案或当地残联确认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残疾儿童救助系统可查询到)。申报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监护人需提供普幼、普小或特殊教育学校入学证明。县残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审核、审批发放之日起,儿童需在7个工作日内到所选机构报到,过期作废。

2.全日制康复训练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周期均不得不少于10个月,其中: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3.根据《六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4.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于省外定点机构的选择,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有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5.县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县残联督促定点机构依据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6.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市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7.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

8.县残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六市残联〔2017〕22号),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12号)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9.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县残联按照《六安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完成,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收集归档工作。

10.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化平台,其中:系统审核、审批时间不得超过5天,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11.县残联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2.县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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