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杭埠镇 > 监督保障 > 政务公开组织推动

舒城县杭埠镇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1 10:13 信息来源:舒城县杭埠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杭埠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杭埠镇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党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舒城县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s://www.shucheng.gov.cn/public/column/6599411?type=4&action=list。本机关受理点:本单位党政办;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64—8035005。

本机关还将采用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本单位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舒城县杭埠镇政府或舒城县杭埠镇党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杭埠镇党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办公地址:杭埠镇政府办公大楼一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64-8035005;传真号码:0564-8035004;电子邮件:12333@163.com;邮政编码:231323。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舒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舒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舒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舒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舒城县杭埠镇党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党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邮政编码:231323。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页申请。请登录舒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策解读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知晓度,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除成立议事协调机构、转发上级文件等明显不需要解读的文件外,原则上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均应进行解读。主要包括:经镇政府会议审议出台的或直接以镇政府、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规划方案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文件等。

第三条 解读职责。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文件原则上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公开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解读内容。解读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制作背景、制作依据、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创新举措、下一步计划;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当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涉及执法事项的,应当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应当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当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解读内容应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生动案例、简单数据,让群众看得懂、信得过。

第六条 解读方式。将政府网站作为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通过解读专栏、政务访谈、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等形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要注重提升解读效果,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工作保障。镇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重要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将政策解读回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工作创新发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第五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审议。

第六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

(二)广播、微信等;

(三)政府、各村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审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镇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各站所和相关镇直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加强对各村(街)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村(街)村务公开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村(街)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动公开情况、处理群众的投诉情况,以及其他承担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评价。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一般3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范围,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 10 天向各村(街)发出考核通知;

(三)各村(街)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自查。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各村(街)。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 80 分以下的为“一般”,由分管领导督促各村(街)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各村(街)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各村(街)通报批评。

六、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工作流程和特点,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七、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科技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评议内容

(1)是否确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和工作机构;

(2)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3)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4)是否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5)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网民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3)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4)网络评议。在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

把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2)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3)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4)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5)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结果利用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通过社会评议查找本镇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行政辖区内各村(居)、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级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发布。各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各有关单位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单位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各单位联合制作的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信息的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各单位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信息等,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乡机关、上一级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员选聘

(一)产生方式、范围与人数。

1.产生方式。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选聘。

2.范围。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3.人数。15人左右。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5.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初选,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审定。

2.向被聘请人员颁发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3.政务公开监督员任期2年,实行年审续聘制,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4.聘任期内,对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胜任监督工作的政务公开监督员,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5.解聘后出现的缺员,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程序增聘,以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二、权利和义务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信息公开是否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1.查阅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资料,了解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收集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政府反馈情况;

3.对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问题,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反映,提出整改建议;

4.要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就其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做出说明。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承担以下义务:

1.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2.积极协助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3.参加政务公开监督员座谈会,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的政务公开调研、评议活动。

三、管理形式

(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与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协调监督员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协调政府相关单位接受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逐一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4.向领导报告和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

(三)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通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安排部署下阶段监督活动。例会情况定期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四、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信息公开举报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条 举报内容。镇政府及其所辖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镇政府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2333@163.com、电话:0564-8035005,并向群众公布。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镇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纪检监察室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一个星期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