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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协舒城县委员会 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16:42 信息来源:南港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 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的通知

 

各提案承办单位、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县政协各界别、各乡镇(开发区)政协委员联络组: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已经县十届政协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   

2018620   


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8619日县十届政协第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皖协发〔20165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六协〔20175号)和《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可以通过走访、调研、视察、座谈、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方式进行。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全部提案规范协商,重点提案重点协商,同类提案集中协商,难点提案反复协商。提案办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各环节的协商,积极采纳并落实合理建议。提案者应主动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建议,配合做好办理回访及意见反馈,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县政府办、县政协提案委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办理前协商

第四条  提案提出。提案者应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提案。县政协可以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县政协各界别、乡镇(开发区)政协委员联络组在每年两会前,要针对重大课题组织精品提案。县政协提案委每年向委员发放《提案选题参考》,加强对委员撰写提案的指导。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县政协专委会、界别的对口联系,支持提案者选题调研和咨询协商。

第五条  审查立案。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认真审查。提案审查立案过程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撤案、并案、转为来信的,应及时与提案者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初审情况。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第六条  重点提案遴选。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初选重点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章  办理中协商

第七条  提案交办。建立健全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提案机制。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政协办联合交办。县政协提案委要会同县委办、县政府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商,明确提案承办单位,提高交办的精准性。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有异议的,在收到交办提案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和县政协提案委提出调整意见和调整理由,逾期不再调整和重新交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交办。

第八条  提案经办。提案办理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通过各种方式就提案办理方案和方式与提案者交换意见。提案主办、会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会办单位须在2个月内主动将办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提案分办单位要各自行文答复。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4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按隶属关系将办理复文分别抄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县政府办、县政协提案委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案者对提案答复或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进行再次协商,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再次答复和办理。

第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重点提案由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领办,县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系督办。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协领衔主席汇报办理方案和办理进度。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或视察、提案办理协商、现场办案等方式进行督办。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其他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共同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的协调服务工作,督办活动视情况邀请提案者、政协委员、社会人士以及新闻媒体参加。县政府办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对重点提案的办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可选择部分需要持续推动的重点提案进行跟踪督办,督办情况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方面。

第十条  难点提案办理专题协商。对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反映同一领域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由县政协领导召集相关单位,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深度协商研究,推进协同办理。

第四章   办理后协商

第十一条  联合督查。提案承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共同开展提案办理工作督查,及时向委员通报提案落实情况,开展委员满意度调查,并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县绩效考核内容。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县直单位提案办理工作开展对口协商调研,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县政协适时组织提案办理“回头看”、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等活动,督查或评议情况及时反馈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承办单位要报送进一步办理结果,促进有关提案的转化落实。

第十二条  采纳反馈。提案承办单位应积极吸收采纳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提案办理成效及时向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反馈。县政协常委会议听取县政府提案办理情况通报,听取和评议有关承办单位重点提案办理情况通报。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加大提案办理协商的宣传。加强政协提案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宣传,视情况邀请县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提案办理,推进提案办理公开,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县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提案工作。县政协领导带队视察,走访提案承办单位,调研和督办提案。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县政协各界别协助做好提案征集、对口协商、督促检查等工作。提案承办单位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强化民主协商理念,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办理责任,推动意见建议的转化落实。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全面提高提案办理协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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