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镇为企业办实事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概述 | 服务对象 | 办理方式 | 申办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其他 |
1 | 经发办 | 开展持续纠治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突出问题投诉举报和线索征集 | 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中小企业 | 线下办理:南港镇人社所 | 无 | 持续开展 | 无 | |
2 | 财政所 | 就业补贴申领 | 推动企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做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 就业培训机构 | 线下办理:南港镇人社所 | 就业培训申报材料、培训对象名单。 | 收齐申办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 | 免费 | |
3 | 派出所 | 电子居住证申领 | 推进居住证办理“电子化”,在“皖事通”上线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居住证住址变更等功能,实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网上申报和居住证网上申办 | 公民个人(企业员工) | “皖事通”APP办理 (登陆“皖事通”APP,打开“公安服务”专区,点击“居住证申领”进行办理) |
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材料 | 3个工作日 | 免费 | |
4 | 为企服务“绿色通道” | 依托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为企服务专窗,对企业一次10人以上办理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等需求,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 企业 | 网上预约:六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为企服务一点通”模块——点击“服务定制”进行预约 (http://58.242.66.154:8095/ydtHomes7?source=point) |
无 | 持续开展 | 免费 | ||
5 | 司法所 | 民营企业法律咨询 | 在舒城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舒城县涉企法律问题服务窗口,整合律师、公证、调解等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力量,承办涉企法律事务咨询、涉企法律服务救济等事项 | 民营企业 | 向南港镇司法所窗口申请 | 无 | 5个工作日 | 免费 | |
6 | 农综中心 |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 为在我县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或养殖及加工的农产品,提供绿色认证服务,由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市绿办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合格受理,进入现场检查和产品和环境检测,合格后转报省绿办初审。 |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 向镇农综中心申请。联系地址:城关镇桃溪路农业农村局5楼产业化中心,电话:0564-8665972 | 申请表、调查表、相关资质证明、质量控制规范、生产建设规程土地和原料来源证明、基地位置图、加工设备图、生产记录(适合续展)、预包装图等材料。 | 10个工作日内受理。55个工作日(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完成现场检查。申请人委托定点农产品检测机构,30个工作日完成产品和环境抽检和检测。转报省绿办初审。 | 省、市县农业部门受理和初审免费,中国绿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收取评审费和授权使用费(目前我县享受国家级脱贫县免费政策);产品和环境检测,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收费。 | |
7 |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 | 依据省级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文件要求,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评价标准,市级以上企业编制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初审,省级农业产业化委派第三方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网上公示。 | 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规模较大的规上企业 | 向镇农综中心申请,材料递交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县农业农村局大楼),电话:0564-8661602 | 纸质和电子材料 | 2-3月 | 免费 | ||
8 | 市级龙头企业 | 依据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文件要求,按照市龙头企业评价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审核,市级农业产业化指导员委派第三方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网上公示。 | 规模较大的法人企业 | 向镇农综中心申请,材料递交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县农业农村局大楼),电话:0564-8661602 | 纸质和电子材料 | 2-3月 | 免费 | ||
9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个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服务组织,购置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线下,镇农机站。电话:0564-8663392 | 购机者材料和所购机具材料 | 2个工作日 | 无 | ||
10 |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 为我县企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 在企业工作的驾驶员 | 线上:“皖事通”APP办理 线下: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与春秋路交叉口舒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号办事大厅农业农村综合窗口0564-8677126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1寸证件照2张 |
1个工作日 | 免费 | ||
1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 为我县企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 企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线上:“皖事通”APP办理 线下: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与春秋路交叉口舒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号办事大厅农业农村综合窗口0564-8677126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个工作日 | 免费 | ||
12 | 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为我县企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企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线上:“皖事通”APP办理 线下: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与春秋路交叉口舒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号办事大厅农业农村综合窗口0564-867712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1个工作日 | 免费 | ||
13 | 应急所 | 开展“6•16”全县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 紧扣年度安全生产月主题,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活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网站、新媒体平台作用,大力利用各种社会面宣传渠道进行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维护安全的良好氛围。 | 社会公众、企业 | 线下、线上(现场宣传、8666662) | 无 | 以每年6月16日为重要时间点,持续开展 | 免费 | |
14 |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社会公众、企业 | 线下、线上(现场办理、8666662) | 无 | 即办 | 免费 | ||
15 |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 社会公众、企业 | 线下、线上(现场办理、8666662) | 无 | 每年至少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开展 | 免费 | ||
16 |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 宣传防灾常识,特别针对在遇到地震、火灾、洪水、台风、泥石流、暴雪等自然灾害时应对和处置的方法措施,提高灾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 社会公众、企业 | 线下、线上(现场宣传、8666662) | 无 | 以每年5月12日为重要宣传时间点,持续开展 | 免费 | ||
17 | 市场监管所 | 个体工商户 “一屏注销 ”注销登 记 | 市场监管、税务强化业务协同,对个体工 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开展跨部门、 跨层级“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服务。将 过去办理时间从 10 多天压缩至当场办理。 | 个体工商 户 | 镇市场监管(市场监管 所)、税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 |
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表、清税信 息、营业执照(正副本) | 当场 | 免费 | |
18 | “证前指导 ”服务 | 经营者在办理食品、药品等经营许可前, 申请市场监管、药监、住建、城管、消防 等部门,开展现场或远程指导,提升了市 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降低了准入成本。 | 企业、个体 工商户 | 各审批部门政务服务窗口 | “证前指导 ”申请表 | 3 个工作日 | 免费 | ||
19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核实转报 | 为六安市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 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 志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合格转报省 市场监管局审批。 | 六安市从 事地理标 志产品生 产加工的 企业、合作 社等。 | 向镇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申请书。 2.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 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 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县(区)局出具的核验报告。 4.专用标志首次被申请使用,应 附该产品技术标准。 5.营业执照。 |
5个工作日 | 免费 | ||
20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 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 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 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示。 | 政府部门、 公用事业 单位、经营 主体和个 人 | 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 .gsxt.gov.cn /index.html) 主动公示 | 无需申请材料 | 自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免费 | ||
21 | 开展质量技 术帮扶“提 质强企 ”三 年行动 | 部署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 ”三年 行动方案,建立“巡回问诊 ”小分队,深 入生产企业一线,针对产品质量方面存在 的“疑难杂症 ”,在技术层面进行“ 问诊 把脉 ”,提出有针对性地整改措施。 | 企业 | 实地帮扶 | 无 | 持续开展 | 免费 | ||
22 | 核查处置 “流动诊 所 ” |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 专业技术优势,建立核查处置“流动诊 所 ”,为企业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排查和整 改落实提供技术服务,不向企业收取任何 费用。对多次抽检不合格或不合格项目风 险隐患较大的企业,征得企业同意后,可 以派出“流动诊所 ”。不合格食品生产经 营者原因排查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派出“流动诊所 ” | 食品生产 企业 |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 | 无 | 无 | 免费 | ||
23 | 建立完善消 费纠纷在线 解决(ODR) 机制。 | 通过 12315 平台“ODR 机制 ”模块建设和 应用,为企业提供消费投诉接收、处置平 台,便利企业处理消费纠纷、进行数据统 计分析,并指导企业如何快速、高效解决 消费纠纷。 | 企业 | 向注册地址所 在地市场监管 部门申请。 | 无 | 持续开展 | 免费 | ||
24 | 安徽省“守 合同重信 用 ”企业公 示活动 |
依据《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 暂行办法》,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 管理,推进全市企业诚信建设,根据企业 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 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 的活动。 | 六安市范 围内依法 登记注册 的企业,经 企业法人 授权、具有 独立资产、 实行独立 核算、对外 独立签约、 依法设立 的分支机 构,实行企 业化经营 管理的事 业单位,农 民专业合 作社。 |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 | (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 ” 企业公示申请书》和《公示承诺 书》; (二)《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 ” 企业申报表》;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副本和有关资质证书、行政许可 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
每年开展一 次,公示期两 年。 | 免费 | ||
25 | 技术标准创 新基地服务 | 1.指导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积极争取 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解决标准制定过程 中的问题和困难。 2.指导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 动标准总监制度,为创新基地培养标准总 监,鼓励参加各类标准化业务知识培训, 积极参与各类标准化交流活动。 |
进行标准 研制、申办 标准化创 新基地的 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 社 | 向镇市场监管局咨询(地址:南港镇街道南海路 ) |
无 | 持续开展 | 免费 | ||
26 | 对依法办理 使用登记的 特种设备提 供信息查询 服务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 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 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 使用政务网账号登录安徽省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在“数据清洗” 模块下的“设备查询”栏目中查询企业名下设备的最新状态、使用登 记、检验检测等信息。 | 无 | 当场 | 免费 | ||
27 | 林业站 | 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指南 | 组织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 |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或林业科技示范户等项目承建单位 | 南港镇林业工作站 地址:南港镇人民政府 |
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 全年 | 免费 | |
28 |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服务指南 | 提供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服务 |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 南港镇林业工作站 地址:南港镇人民政府 |
无 | 全年 | 免费 | ||
29 | 林业新品种引进服务指南 | 帮助提供林业新品种引进、培育、推广等服务 | 从事林业新品种挖掘、引进的林业生产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 | 南港镇林业工作站 地址:南港镇人民政府 |
无 | 全年 | 免费 | ||
30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南港镇林业工作站 地址:南港镇人民政府 |
经批复的造林绿化相关规划、造林年度计划、造林招投标、造林施工合同等可以证明申请人拟开展退耕还林相关活动的资料 | 1-10个工作日 | 免费 | ||
31 | 税务分局 | 数字化电子发票自动赋额 | 依托“信用+风险”信息化评估,加快推进纳税人领用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自动赋额试点工作。 | 单位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 |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一站式办理。 | 无 | 即时办结 | 免费 | 该事项为后台业务,不改变纳税人领用发票的方式 |
32 | 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 通过流程再造和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将更多的“手动填报”事项升级为“自动预填”,纳税人申报时,系统自动读入、自动校验、自动审核,纳税人一键操作即可享受。 | 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 | 网上办理(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cas/login?service=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chrdw) | 无 | 即时办结 | 免费 | 无 | |
33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 自然人、法人 | 12345、12366电话服务热线、一口收办平台、现场接受投诉等 | 1.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2.实名投诉纳税人需要提供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3.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 免费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34 |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 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 自然人、法人 |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一站式办理。 |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无需提供材料。 | 即办事项 | 免费 |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 |
35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 自然人、法人 |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一站式办理。 | 1.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2.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的需要提供(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自行获取的,即时查询。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免费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36 | 电话咨询 | 纳税(缴费)人通过拨打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 自然人、法人 | 镇税务机关咨询电话 | 无 | 1.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2.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 免费 | 电话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
37 | 网络咨询 | 纳税(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 自然人、法人 |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 | 无 | 1.智能咨询:即时办结。2.在线咨询: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3.网上留言咨询:非即时办结,具体时限按规定执行。 | 免费 | 网络电话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
38 | 面对面咨询 | 纳税(缴费)人提出面对面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 自然人、法人 | 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分局等各级税务机关 | 无 | 1.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2.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 免费 | 面对面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
39 | 供电所 | 用户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 为用电客户提供新装、增容以及变更用电服务 | 用电客户 | 供电营业厅或“网上国网”APP等线上线下渠道 | 用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和用电地址物权证明 | 按照《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时限办理 | 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等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