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舒城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沿用)

发布时间:2024-03-15 16:36 信息来源:舒城县南港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舒城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纳入全县脱贫攻坚总体部署。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县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中央、省级资金不足部分,县级兜底解决指标不足以及极少数投工投料极弱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坚持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经鉴定为C级和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标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补助2万元/户,修缮加固补助0.6万元/户;极少数投工投料极弱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新建(翻建)房屋县财政按照每户的贫困深度和实际情况,可以再追加补助1万元、1.5万元、2万元。加固C级危房可以再追加补助0.3万元、0.6万元。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补助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变相使用。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对象。按照《安徽省危房改造导则》要求,完善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并逐级公示,“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完整,逻辑合理。

    2、组织改造。分为分散或集中重建、修缮加固等方式,由农户依据房屋危损程度,结合村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方面要求自主确定。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对自建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乡镇、村帮助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补助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

    3、竣工验收。改造完工后,县住建、财政会同各乡镇(开发区)组成联合验收组,逐户上门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表》

    4、打卡发放。验收合格后,各乡镇(开发区)申请县住建局、财政局打卡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5、县住建局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危房改造资金计划,然后函告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开发区)申报录入的打卡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打卡到户。

    第九条 年终,县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县财政局、住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收缴违规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832号),各乡镇(开发区)不得自行处置收缴的违规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住建局负责解释。

                

                                                      舒城县财政局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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