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边缘人群医疗再救助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4 11:18 信息来源:舒城县万佛湖镇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困难边缘人群医疗再救助办法解读

 

一、基本情况

困难边缘人群医疗再救助政策是我县制订出台的一项健康脱贫工程补充政策,主要是对我县城乡居民中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进行医疗再救助,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情况的发生,切实保障困难边缘人群的基本医疗权益。

困难边缘人群医疗再救助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实行个人申请、村调查评议公示、乡镇审核、民政审批、财政打卡的工作流程。

二、相关规定

(一)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边缘人群,主要包括:

1.未纳入农村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

2.未纳入农村贫困人口的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有责任主体的,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

农村贫困人口执行贫困人口医疗政策,农村五保对象执行医疗救助兜底政策,均不再享受医疗再救助政策。

(二)救助病种和范围

1、低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不属于以上规定病种,但己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的,原则上也可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2.对救助对象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救急难”救助后,剩余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特殊慢性病门诊)给予医疗再救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疗费用确定。

3.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根据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年度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救急难”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再扣除起付线2万元,超出部分分段给予医疗再救助,即“2579”医疗再救助:超出的0-2万元部分按50%救助,2万以上-5万元之间部分按70%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90%救助,医疗再救助年度封顶线6万元。

2.未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年度内按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医院出据的正规发票为准)的10%比例给予医疗再救助,年度封顶3000元。

(四)救助程序

施行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和“救急难”救助后,患者本人或亲属向所在村委会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原件或报销结算单原件,低保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与申请医疗再救助有关的材料。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到乡镇民政业务窗口申报,乡镇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再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季受理乡镇上报材料并复核审批,审批完成后形成发放名册提交县财政局,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执行时间

医疗再救助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入院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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