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布时间:2022-06-13 11:04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三、救助标准

1.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2.对未参保参合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按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以出院时医院出据的正规发票为准)的10%予以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高于4000元,其他对象不高于3000元。

3.对参保参合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内予以分类分档救助。(合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报销结算单上认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可报费用-大病保险补偿-优抚医疗补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三无”对象、孤儿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AB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当年累计救助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包括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金额)。城乡低保C类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封顶线为3500元,当年累计救助总金额不超过6000元(包括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金额)。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所患疾病符合规定病种,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按10%比例救助,封顶线1500元;合规医疗费用金额在2万元—4万元以下的,按11%比例救助,封顶线为3500元;合规医疗费用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按12%比例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4.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工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报销结算单上认定的)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5.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卫基层秘〔201570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四、救助方式

1.资助参合参保。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孤儿全额代其缴纳个人的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视财力代缴其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合)资金。

2.实施住院救助。原则上实施医后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三无”对象、孤儿,可以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救助。

3.实施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小额门诊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和乡镇共同承担。县局按乡镇五保人数年人均80元的标准统筹到乡镇,不足部分由乡镇自行承担。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一站式救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施“一站式救助”。出院后经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后,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窗口直接办理民政医疗救助手续。所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民政局每个季度同定点医院予以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县民政局不予结算。

2.“申请救助”。符合救助条件,不能实施“一站式救助”的救助对象,实施“申请救助”。需要申请医疗救助时,患者本人或家人(也可委托村干部)到乡镇民政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原件或报销结算单原件,五保证、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与申请医疗救助有关材料。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局接到县民政局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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