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布时间:2017-06-17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二章 经费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五条 从2011年起,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居住的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我省从2009年起已将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工程,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省及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对国家扶贫开发县和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户均综合补助0.9万元;对一般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户均综合补助0.8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
市、县(区)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整治等项目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拨付和核算各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划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条 县级住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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