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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庐镇乡关于征求《庐镇乡村级财务管理细则》(意见征集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7 07:50 信息来源:舒城县庐镇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了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村民民主理财,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皖农经函〔2020766号)等规定,结合《舒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舒政办〔201737号)《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舒政办〔202217号),我乡起草了《庐镇乡村级财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积极建言献策。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0107日—20240207

二、征询内容

《庐镇乡村级财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庐镇乡人民政府(邮编:231347)。来信请注明“《庐镇乡村级财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cxlzx@yeah.net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晓宇        联系电话:0564-8259001

 


起草说明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农村改革持续深入。随着农村集体资产存量日益增加,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更加多元,亟需在财务制度中对相关财务行为作出规范要求。

一、起草过程

20241月,我乡启动《庐镇乡村级财务管理细则》起草工作,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乡农经站结合我乡实际情况,拟定初稿,起草了《庐镇乡村级财务管理细则》(意见征集稿)。1月,将起草的初稿发布在网上公开征集意见。

二、政策依据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皖农经函〔2020766号)、《舒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舒政办〔201737号)《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舒政办〔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

《庐镇乡村级财务管理细则》全文共七章,主要包括总则、资金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村级债务管理、收支报账及互审、实行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该细则适用范围及政府监管职责;资金管理部分包括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两部分内容,共八条。规定了村集体组织经济收入的组成部分、资金缴存、票据领用与核销方式,对村级备用金使用方式及取用流程作出铭文规定,同时明确了村干部报酬组成和村级公务接待制度,要求村用经费设立台账,加强支出审批管理,并要求乡农经站做好监督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分要求明确建立和完善制度管理;村级债务管理部分规定建立完善村级代收款项约束制度;收支报账及互审部分要求加强会计人员及报账员管理及培训,明确村报账员的聘用和撤换流程及官渡方式;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部分要求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附则部分规定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各村年度绩效考评,并明确了奖惩制度。

四、主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


庐镇乡村级财务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舒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内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称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帐内。

第三条  村集体应当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乡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内设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监督。

二、资金管理

(一)收入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组织经济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及投资收益。

1.村级转移支付等财政补助收入。需村委会开具安徽省监制的统一集体资金专用收据,凭据入账,资金由乡财政所直接转账到村级资金账户。

2.乡政府补助各村的专项收入。如土地增减挂、防汛抗旱、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工程补助等均开具村级收款收据,收据上必须注明项目,乡政府直接转账到该村的村级资金账户。

3.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及租赁收入。必须附发包、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开具正规票据方可入账

4.村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大额资产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必须附公告、有招投标资格的机构中标通知书,村委会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村委会向乡政府提交的处置资产报告和同意出售该资产的会议记录,并有乡政府批复同意的文件、复印件方可入账。

5.其他收入。如捐赠收入,必须有明确的捐赠人信息和捐赠款用途等方可入账。

6.县直或县直以上部门的补助收入。必须以转账形式直接汇入村级资金账户。

7.投资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各项投资收益要开具正规的票据方可入账。

第七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村级所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全额缴存农经站专户。村级应每月清缴一次,对于单笔大额收入,应于当日或次日内缴存。严禁坐收坐支或私存收入款。票据领用与核销按照“限量领取,缴旧领新,票款同行”原则,由村级报账会计乡农经站领取及核销。

 

(二)支出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执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村级备用金根据村级日常公务开支的现金需要量核定,实行限额管理,只用于个人劳务报酬,差旅费,小额开支、办公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等。各村报账员应设置备用金台账,序时反映备用金增减变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九条  村级聘用固定人员如食堂炊事员、清洁工、公益岗、护林员等劳务支出,必须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据此打卡支付。村民组长误工补贴,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就餐的,一律安排在村部食堂或群众家吃工作餐,村固补干部为3人的村工作餐费用原则上每村每年不超过2.5万元毎多一名村干部职数的增加3000元,用餐标准由各村召开两委会研究制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元/人。禁止在饭店公务招待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事项需在饭店公务接待,要提前向乡纪委申请报批。 

第十一条  村级公用经费管理需设立台账设立公用经费包车费工作餐补贴台账进行日常监督控制管理。根据村级可支配的财力,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对村级差旅费、租车费、水电费、电话费、办公用品和小额劳务支出等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逐村核定村级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差旅费、慰问费、重点工程建设补偿款、津补贴、小额零星工程、维修费、误工补助、大宗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支出、小额零星支出、其他支出等,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办公费。村级办公用品由各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村两委研究,经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据实入账,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办公用品登记簿。确需复印、打印大宗材料的,在征得村主要负责同意后方可复印、打印。
    2.水电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养成良好的节电、节水意识,根据实际发生数核实后报销。
    3.通讯网络费。村部电话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办公电话必须用于工作,村干部不得私设通讯补助。
  4.差旅费(含包租车费)。各村应建立因公出差出车登记簿,不得使用村干部车辆(私车公用)。外出确需包车的,必须经村两委审议商定价格形成会议录,在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事由。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住宿补助每晚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凭发票报销,严禁住高档宾馆。回村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报账,外出办事人员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随意开支。严格控制包车费用,除参会、防汛、防火、抗旱、征兵、接访、上级检查、疫情防控等重大事项外,一律不允许包车。
  5.慰问费。1烈军属慰问费。每村每年控制在1000元标准内开支,用于购买年画、对联等2老干部慰问费。对村有特殊贡献的老党员或老干部生病、去,各村可酌情给予适当慰问补助,标准控制1000元/人以内,其他红白喜事一律不准在村报销。

6.重点工程建设补偿款。村级重点工程建设凡涉及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一律造册打卡到户。各项补偿款报账时都需附补偿协议、清单。
  7.津补贴。村干部津补贴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和研究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值班补助按政府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后附值班记录、签到簿等。

8.小额零星工程建设。使用自有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村支部提议、村两委班子商议、村党支部会议审议、村民代表决议,决策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原则按照“村两委议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审批、公示”的程序办理村用自有资金开展农村公益建设、维修等,凡工程建设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联系村班子成员审核后由村自主办理简易招标等手续方可实施;凡工程建设金额在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乡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招投标,由村委会书面行文报告乡政府,经乡政府批复同意后,由村通过有关会议、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形式,面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在村会议室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分管项目的负责人、包村干部进行监督,并于开标前公布项目最高报价限额参与投标的有资质单位不得少于3招标实行最低有效价中标。评委由乡纪委、乡农经站、乡包村干部、村民代表、村监督委负责人、村干部代表等组成。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村级工程必须实行:①按规定立项;②经乡审批;③招投标制度;④村监委及村民代表验收;预决算;合同管理制度;审计;公开公示。坚持按工程进度拨款,开工时不超工程造价30%。竣工后通过决算审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维修费。此费仅指村部日常管理、公益性资产和广播的维修。确需维修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要经村两委研究并报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决算,按实际支出进行结算。

10.误工补助。级组织召开会议以及开展其他公益性活动,确实误工误时的,给予参加人员适当的补贴原则上最高标准不得突破50元。

11.大宗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支出(1万元以上)。报经批准后实行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12.小额零星支出。对零星支出且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200元以下),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小额专用领款支出凭证。

13.其他支出。是指不属于上述费用的支出,如临时用工补助等列入此科目。村因工作需要临时性用工,实行用工登记制,详细记录用工情况,如用工时间、姓名、事由、工值、天数、金额、经办人、批准人等,并以此为依据,填制用工花名册或开据税务发票报账领款。

第十二条  加强支出审批管理,村级账务一律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帐,严禁无据收付款。单笔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核,不得审批,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方可报账。单笔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经村两委研究并形成会议议录,由村书记审核后,再报班子成员审核同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方可列支。村级财务实行长、联系村班子成员“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制联系村班子成员“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切实做到对长负责,重大问题及时汇报。村级重大的财务开支事项,要做到四议两公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具体财务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取得有效原始票据→在原始票据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由证明人证明并签字→(单笔开支3000元以上的村两委集体研究形成会议录联系村班子成员审核→村书记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且监委会主任签字→村报账员收集整理并登记备用金台账→“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报账。

第十三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算。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算收入、支出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要设立台账,确定专人(村报账员),适时登记,对资产、资源进行日常监控管理。报账员对资产、资源定期盘存核查,对于清查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报后,及时调整账务,确保村级资产资源账实相符。对于闲置固定资产、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转让等,必须经村集体讨论研究,报批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大额资产资源[1万元(含1万元)以上]处置前,应当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确保处置的合法公正

四、村级债务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舒城县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建立完善村级代收款项约束制度。对新农合资金、新农保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等,一律遵循村民自愿交款原则,行政村不得举债垫缴。对村级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村自主确定项目要按程序批准,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明确资金来源,实行以资金规模确定建设规模,不得举债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除防汛抗旱防火等应急外,对新增债务一经查实,扣发村“两委”班子成员绩效工资,并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

五、收支报账及互审

第十六条  加强会计人员及报账员管理及培训,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和村报账员应具备会计业务技能,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报账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集体提出,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农经站备案。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报账员。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对村集体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乡镇农经站负责对村集体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坚持做到当收入、支出报账,收入不得拖到下个报账周期报账,支出单据没按规定时间报账的,下次不得报账每月报帐完成后,村报帐员必须与三资中心资金会计核对好银行存款余额,如有资金到帐,及时开具村集体资金收入据,下月报帐。建立村级财务互审、抽审制度,乡定期组织互审、不定期进行抽审并形成工作底稿,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互审、抽审当场及时打分,作为年终村级财务考核依据。

六、实行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按时公开财务,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阳光村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村级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管理,做到科目运用准确,报表数字真实,财务核算清楚。村级财务每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同时通过宣传栏、会议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村级财务责任追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会计、资金会计要切实负担起“把关”职责,对不合法、不合规发票或规避列支项目、报销手续不全的支出凭证应予退回,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当月津贴。因把关不严导致违规支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对中心负责人、审核会计、资金会计给予问责;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由纪委追究财务审批人、经手人的责任;属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证明人的责任;属村务监督委员会把关不严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程序罢免村务监督委员的职务;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村级财务核算不规范、“三资”管理工作不力,造成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农村社会不稳定的,所在村干部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严格审计监督,乡财政所和农经站负责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主要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任期内的经济考核指标、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各村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乡纪委、农经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内容若与上级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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