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持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21:23 信息来源:柏林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财政支持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2〕261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经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4日

 

 

 

安徽省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精神,大力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切实提高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落实美好乡村建设任务,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围绕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与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和实施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从2013年开始,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并逐年增加。市级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县(区)级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  省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村规划与建设,市、县级财政安排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和自然村治理,重点支持美好乡村五大工程建设。

村庄建设工程,主要对村庄布点规划编制、中心村建设等给予补助。

环境整治工程,主要对农村生活环境、生产环境、生态环境整治等给予补助。

兴业富民工程,主要对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农村服务业、农民就业创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等给予补助。

土地整治工程,主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采煤塌陷区和矿区恢复治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给予补助。

管理创新工程,主要对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等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省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在适当考虑皖北、皖中、沿江、皖西、皖南片区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差异等因素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奖补政策。

市级财政安排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所辖县(区)美好乡村建设任务、经济状况等因素分配使用。

第八条  省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根据省批复的各市、县(区)年度中心村建设计划,一次性分配下达,并确保落实到村。具体由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区别的奖补政策要求,会同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每年度专项资金奖补分配方案,报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按省管县体制,县(市)直接下达到同级财政部门,市辖区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到区。

市级财政安排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由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由县级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资金整合指导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批准的年度中心村建设计划以及目标任务,提出具体使用安排意见,报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报账由专项资金具体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初审、县美好乡村建设资金整合指导组审核、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报账支付,严禁现金支出。县级报账制具体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十二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用于发放各种奖金福利、用于平衡预算、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美好乡村中心村建设不相关的支出等。

第十三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市、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对验收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将减少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安排数额。

第十六条  加强管护。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二月底之前,要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