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柏林乡201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8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切实保障我乡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六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社救字〔2017〕1号)和《六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六民社救字〔2017〕3号)《舒城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舒民[2017]7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实现“两线合一”,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操作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加强分类施保,保障重点,稳步提升农村低保的保障水平,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无业、无收入,生活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此类家庭简称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六安市发布的标准统一执行,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授权书、承诺书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四)动态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全县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村民委员会发现低保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通过审核,根据低保家庭变化情况,及时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决定。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12日至7 月 18日)

制定出台工作方案下发村并组织召开业务培训会议 ,全

面部署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公开栏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和群众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深厚工作氛围,积极稳妥、公平公正开展此次审核认定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议、审核和公示阶段(7月19日至 7 月 25日)

1、材料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逐一核实,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 补充的材料。

2、调查走访。可采用 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取、支出推算、信息平台核对的形式调查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入户 调查人员至少 2人, , 以乡包村工作人员为主,村委会成员配合。

3、民主评议。乡以村为单位召开听证评议会, 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调查走访结果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初选对象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 7天。

4、审核上报。乡镇审核低保初选对象,初审符合低保条件的,在乡、村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 7天。公

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村低保经办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签章后连同调查走访情况和其它证明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柏林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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