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待遇保障
各地原则上在维持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实施方案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原则上总体待遇不得低于2018年水平。年底前,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方案。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内合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住院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要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3﹒贫困人口待遇。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51”“180”综合医疗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