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1 14:38 信息来源:舒城县柏林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工作绩效和相关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九条 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19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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