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8 10:23 信息来源:舒城县柏林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政策依据:《舒城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舒残联﹝2023﹞17号)

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


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全县2015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其中:省级补助1470名,市级补助545名。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省级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共同承担,市级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分担,超省市目标任务的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省、市补助资金分别由同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

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并标识“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 ,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乡镇(开发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监护人申请、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乡镇(开发区)残联初审,县残联审核后,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由县残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开发区)残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并实现全覆盖。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县残联、乡镇(开发区)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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