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阙店乡小型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0 08:15 信息来源:乡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阙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阙店乡小型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机关各部门:

现将《阙店乡小型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阙店乡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6日

 

 

阙店乡小型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阙店乡小型工程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和改进招标采购服务的通知》(舒政办〔2017〕20号)、《舒城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舒公管〔2017〕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阙店乡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房屋租赁等项目招标、采购和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小型工程招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 阙店乡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组负责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阙店乡各村、部门的招投标项目实施单位,先向阙店乡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组提出招标申请,经研究确定招投标方式后,由阙店乡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招投标。

 项目实行民主管理。项目以村为实施单位,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村公益性的生产生活设施。

 项目的确定。项目的确定首先征求群众的意见,然后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保存会议记录和影相资料。

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报乡初审,经乡相关领导组初审合格后在乡公开栏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县主管单位审批。乡、村留存公示图片。

 项目经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须经县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乡项目经办应将项目批复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转递给实施单位,到村项目应由村委会将县项目批复文件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公示10日。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经县各类督查发现后,由县主管单位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

 到村项目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乡政府、包村乡干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明确项目实施具体责任人。

十一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度,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依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和改进招标采购服务的通知》(舒政办〔2017〕20号文件),(舒公管〔2017〕3号文件)《舒城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规定,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范围以内的招投标项目其实施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的简易程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其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阙店乡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组统一实施。

十四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如下分类:

(一)依法在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类:(含房建、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概算造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服务类:(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物业服务等项目)概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货物类:概算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产权交易类:(含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租赁等)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拍挂。

(二)按规定在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中心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类:(含房建、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概算造价在50万元-400万元(含50万元,不含400万元);

服务类:(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物业服务等项目)概算在10万元-100万元(含10万元,不含100万元);

货物类:限额在25万元-200万元(含25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由阙店乡招投标管理领导组组织招标的项目:

工程类:(含房建、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服务类(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物业服务等项目)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货物类:限额在2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产权交易类:(含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租赁等)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组织公开招拍挂,实行备案制。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由阙店乡组织的招投标交易活动,由阙店乡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组按下列程序操作:1、项目立项证明资料;2、设计图纸;3、项目投资概(预)算;4、领导组受理;5、确定招标方式;6、确定代理机构;7、工程量清单编制;8、确定招标时间、地点;9、确定中标企业;10、上缴履约保证金;11、签订合同;12、竣工验收;13、工程审计。

第十六条 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其他场所交易。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领导组成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成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围标、串标、非法分包和转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市场规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行为的,资格审查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一律实行招投标。  

二十一 施工较复杂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计量,确保工程专款专用,堵住套取、挪用项目资金的漏洞。

二十二 施工单位在项目招标后4-7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发票与乡政府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二十三 到村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在3个工作日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补救。参加自验人员应包括村两委干部、包村乡干等。自验合格后,由乡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乡政府组织项目经办单位、财政所、水利站、项目办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项目资料。

二十四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

二十五 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乡政府在项目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组织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向乡财政所进行报账。

二十六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所有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二十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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