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06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救助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户;

()重点优抚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救助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资助标准:按当年农村参合标准,代农村五保对象予以缴纳其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办理程序:由乡镇(开发区)民政办提供参合对象名单,与乡镇(开发区)新农合办公室衔接,乡镇(开发区)新农合办公室汇总报县新农合办公室,县新农合办将汇总后的参合对象名单交县民政局核定后办理参合手续。

资金结算:县财政局根据核定后的参合名单将资助资金拨到县新农合资金账户。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资助标准:按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全额资助其参保。

办理程序:由乡镇(开发区)上报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花名册,县民政局核定后报县财政局、县医保中心。

资金结算:县财政局将根据参保名单将资助资金拨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专户。

(二)门诊医疗救助

对农村五保户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的标准和办法:比照普通群众常见慢性病给予报销50%,实行适时结算,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垫付。

办理程序:其个人垫付部分,凭新农合结算单,交乡镇民政办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办理(从城乡大病救助资金中安排每人每年补助50元,以乡镇统筹,实行报账制)。

(三)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一律不设起付线。

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含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给予30%比例救助;在5001—10000元的,给予40%比例的救助;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50%比例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无论是在县内或县外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在10000—50000元的,给予10%30%比例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超过5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定额救助。

对确需到县级以上(含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其统筹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费用,根据不同对象按以下比例实施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住院统筹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统筹范围内自付医药费在10000元以内(含1万元)的给予40%的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2、办理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在县内住院需医疗救助时,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优抚证或五保证),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未参合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所有困难对象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需要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个人申请、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书、当年度的医药费发票原件或农合(医保)结算单、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2寸照片2张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申请救助;村委会(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开展民主评议,报所在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将适时集中受理审批。资金由金融机构打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特殊情况可实施医前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资金结算办法:

定点医疗救助单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月5日前与县民政局审核结算,申报结算已救助的费用时,应提供本期医疗救助花名册(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每位对象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有住院病人本人签字、医院盖章),材料不齐、不真实的,不予结算。

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定点医疗救助单位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月(与新农合、医保同步结算)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相应医疗救助单位。

()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全年救助资金总量10%。

五、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行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财政应安排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通过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做好参合民政对象医疗救助结算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做好参保民政对象的医疗救助结算工作。

()民政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六、实施要求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审核,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村(街道)要将医疗救助情况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定期进行公示。

()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应严格执行,此前有关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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