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美好乡村建设的安排意见》,持续提升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现就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投入
有效加大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大力撬动社会投资,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投入格局。
1.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和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积极创新理财思路,按照省级不少于10亿元、市级不少于5000万元、县级不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总量适度增加的要求,在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2.加强涉农资金整合。制定《关于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机制》,建立负面清单和可整合项目清单,明确整合方式方法。压实县级政府在涉农资金整合中的主体责任,按照统一整合范围、统一规划整合、统一协调推进、统一考核奖惩的要求,集中力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3.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民、产业等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鼓励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美丽乡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资金分配
为发挥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调动以县为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年初预拨、验收考核结算的先建后补分配方式。
4.建立定额奖补标准。从2016年起,对通过竞争申报及审查批准机制开展规划建设的省级中心村和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原则上按平均每个中心村、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为支持脱贫攻坚,对贫困县和皖北地区的中心村建设、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分别按1.5倍、1.2倍的标准安排。
5.统筹分配专项资金。按照以年度建设任务为依据、以贫困县和皖北地区为重点、以定额奖补为标准、以考评结果为导向的原则,测算每个中心村建设、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奖补数和每个县(市、区)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奖补总额,作为下达省级美丽乡村建设先建后补省级专项资金的基础。
6.突出资金使用重点。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开展“两治理一加强”和乡镇改水改厕以及省级中心村10项建设任务(含垃圾处理)。2016年,省级安排到中心村的专项资金,原则上40%专项用于农村垃圾处理,安排到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的专项资金,原则上40%专项用于乡镇改水改厕。资金由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7.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厅会同省美丽乡村办、省住建厅,根据当年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在测算的县(市、区)年度专项资金奖补总额范围内,提出每个县(市、区)省级专项资金预拨计划,经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将资金预拨下达到县级。省级专项资金预拨数与按定额奖补标准测算数之间的差额,在省美丽乡村办组织的省级考核验收结束后,依据验收结果等因素拨付。
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可参照省级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办法。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美丽乡村办、住建部门,根据省批复下达的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结合自主安排的中心村建设和自然村整治,对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提出分配意见,报县级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使用管理
8.坚持专款专用。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省级中心村规划建设、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市、县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资金配套以及市、县自主开展的中心村建设和自然村环境整治,严禁违规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9.坚持精准安排。县级美丽乡村办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批复的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审定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到村镇、细化到项目的精准安排方案,经县级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美丽乡村办、省财政厅备案。
10.坚持规范管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安排方案使用,原则上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对一些技术要求不高、依靠村集体或群众自己的力量能够完成的项目,可实行乡镇报账制、先建后补等,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监督检查
11.强化监管责任。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由各级美丽乡村办和财政、住建部门共同负责。美丽乡村办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和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垃圾处理、乡镇改水改厕项目安排、规划设计、监督实施、考核验收的初步审核等。
12.完善监督体系。建立财政监督检查与政府审计、社会中介评价、农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体系,实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全程动态监控。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3.加强监督检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省财政厅会同省美丽乡村办等部门,对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全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市级要加大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指导力度,县级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