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村医疗救助补助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布时间:2024-03-21 15:47 信息来源:舒城县棠树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在省内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各提高至少5个百分点。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在提高8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合计提高10个百分点),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提高的百分点保持不变。

住院医疗费用中政策内可报费用补偿比例表格相应修改如下:

医疗机构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

城市三级医疗机构

被处罚的

医疗机构

省外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100

300

300

500

起付线×2

900

起付线以上

报销比例

80%

70%

65%

60%

55%

50%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在表中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二、大病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分段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三、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四、取消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普通指定慢性病病种,将其调整为特殊指定慢性病病种,其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五、门诊统筹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由35%提高到40%;单次补偿最高限额提高到15元。

六、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由35%提高到40%,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由30%提高到40%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