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对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