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棠树乡 > 农业农村政策

六安市乡村振兴局中共六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3 15:13 信息来源:舒城县棠树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县区乡村振兴局、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乡村振兴局  中共六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安市财政局

 

                                                                          20211231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安徽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办法》皖乡振发〔2021〕20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考察六安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最大程度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1月,分类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建立县、、村三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构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明晰、运营管护良好、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健全;公益性资产管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管护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到户类资产自主管理和运营逐步规范。

(三)工作原则。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2.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科学分类和确权,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流程,防范各类风险。

3.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村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分级公开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提高资产管理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4.坚持科学运营,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树牢风险意识,压实后续管理责任,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和收益分配使用;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坚决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工作内容

(一)摸清资产底数,实行分类管理。以县(区)为单位,在前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县域结对帮扶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资产现状、准确采集资产信息,分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鼓励各地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扶贫项目资产摸底核查,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农田水利、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公共服务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电站、危房改造(重建)房屋、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

(二)界定资产权属,完善登记台账。

1.开展项目清产核资。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改、教、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商务、文旅、卫健、医保林业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清查采取账内账外、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清查资产来源、资产数量、受益对象、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要与项目的资金投入、实施方案、标书合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进行核对,与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的财务账薄进行核实,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一致。

2.推动项目资产确权。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须经县、乡、村三级同步或逐级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3.进行项目资产登记。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已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县级、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按年度进行汇总管理。登记内容应按照有关要求逐一真实填写,确保不缺项、不漏项。到户类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只登记资产所有权人,无需登记移交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录入相关管理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在管理台账和管理系统进行内容更新。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管理责任。按照产权归属,行业部门、乡镇、村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资产正常运转、保值增值。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管护水平。

(四)明确管护责任,规范后续运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要加强资产运营管护,完善运营管护方案,持续发挥效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运营模式。开展双招双引,通过合营、合伙、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探索全链条运营模式,强化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避免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做好风险防控。资产所有者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脱贫劳动力。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鼓励地方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鼓励县(区)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管护。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更好发挥资产效益。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筹集,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县级或级两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可以采取意外保险配置进行维护。

(五)规范收益分配,避免闲置浪费。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坚决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收益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分配使用结果要予以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镇级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到户类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

(六)严格标准程序,规范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规范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照“村集体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及公示公告”程序办理,村级组织对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乡镇政府对处置缘由、计划及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规范开展资产处置,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细化具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程序。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22年1月5日前完成)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提供资金保障,为全面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支撑。各县(区)要在2022年1月5日前将本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22年120日前完成)

摸清资产底数。对前期摸排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盘点,更新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开展清产核资。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为依据,对形成的资产开展清产核资,确保做到账实相符。

资产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分级分类分年度逐一登记造册,并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

(三)总结阶段(20221月下旬前完成)

各县(区)对本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成果验收,并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总结于2022128日前上报市乡村振兴局。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文旅、卫健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全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注重宣传总结。各县(区)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营造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积累并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纳入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检查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管理、责任落实、收益分配使用、长效机制建立、后续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