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沿用)

发布时间:2024-03-21 15:07 信息来源:舒城县棠树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保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早:

(一)贯彻执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财政、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各级水利部门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五)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对于比照西部大开发的县区,工程投资全部由中央和省级承担;对于非比照西部大开发的县区,中央和省级投资合计按80%确定,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补齐。中央和省补助结余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列入国家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分中央负担项目和地方负担项目。中央负担项目,中央每座补助450万元。地方负担项目,比照西部大开发的县区,省补助每座450万元;非比照西部大开发的县区,省补助每座315万元。

列入省计划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省级按平均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并实行包干使用。具体为: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为每座300万元,省级每座定额补助150万元;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为每座100万元,省级每座定额补助50万元。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项目法人负责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账。根据项目法人申请,财政部门可先预付部分财政拨款,余款由财政部门根据报账审核情况分批拨付。每个项目要预留15%的待结价款,竣工财务决算后批复后支付1 0%,其余5%待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支付。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账时,应提供拨款申请文件和项目支出明细表,并附施工合同以及由法人代表、经办人、工程监理签字的施工进度表。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经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监理费、勘测设计费。

第十七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首先要确保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九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凡按规定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要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按年度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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