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棠树乡权责清单目录(2022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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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单位 |
公开范围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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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农经站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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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农经站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
农经站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4 |
林木采伐许可 |
行政许可 |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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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行政许可 |
1.《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林业站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6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
行政确认 |
1.《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村镇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公民 |
国土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8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
自然人 |
计生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9 |
户口迁出登记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自然人 |
派出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0 |
户口迁入登记 |
行政确认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被挂靠人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 |
自然人 |
派出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1 |
出生特殊情形登记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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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派出所 |
不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2 |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自然人 |
派出所 |
不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3 |
身份证业务异地办理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自然人 |
派出所 |
不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4 |
公民死亡登记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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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派出所 |
不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5 |
户口补录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
自然人 |
派出所 |
不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6 |
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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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派出所 |
不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7 |
户口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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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派出所 |
不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8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行政规划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国土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19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公民 |
计生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0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林业站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1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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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民政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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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民政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3 |
临时救助审核 |
其他权力 |
1.《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自然人 |
民政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4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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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民政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5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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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民政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6 |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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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司法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7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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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国土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8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他权力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法人 |
安监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29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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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农经站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0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
自然人 |
农综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1 |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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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计生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2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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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民政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3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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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计生办、安监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4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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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民政办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5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公民 |
国土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6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国土所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律规定) |
37 |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水利站 |
向社会公开 |
保留(有明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