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0 信息来源:舒城县棠树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民生办〔2009〕1号),加强我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根据《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生活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

3、其它资金。

第三条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月救助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30元。

第四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我省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的、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第五条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要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生活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将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七条生活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一管理。县(市、区)残联在每年的年初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存折(卡),并及时告知救助对象。具体工作流程及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八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县(市、区)残联、民政、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没有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上报资料的;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九条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财政、残联要将所属县(市、区)生活救助资金拨入“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的预算拨付凭证及银行对账单以及所辖市、县(市、区)本年度生活特别救助的人数、资金支付等汇总情况集中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第十条生活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生活救助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省残联、民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区)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二条对生活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